书名号的一种误用

    书名号“《》”是一种常用的标点符号,大部分情况下都不会用错。但是,有时候,却用得很有问题。比如说,我们这篇文章的题目要不要加书名号?显然,是不应该和不需要加的。但是,最近常常看到一些文章在引用诗文时,在诗文的题目上加了书名号。比如,有一篇网文《小寒十首很美的诗词,送给你》,其中的第一首是:

《咏廿四气诗小寒十二月节》

【唐】元稹

小寒连大吕,欢鹊垒新巢。

拾食寻河曲,衔紫绕树梢。

霜鹰近北首,雊雉隐丛茅。

莫怪严凝切,春冬正月交。

 

    诗题被加了一个书名号(后面九首的诗题也都加了书名号)。书名号的这种用法是错误的。

    也许很多人不知道,标点符号的使用,在我们国家是有国家标准的,这个标准还先后有过两个版本,一是1995年颁布的国家标准《标点符号用法》(GB/T 15834—1995),二是2011年颁布的修改后的《标点符号用法》(GB/T 15834—2011)。我们先从1995版《标点符号用法》说起,因为上述书名号的错用,很可能与对这个标准的误解有关。

1995版《标点符号用法》中对书名号的规定比较简单,一开始说明了它的形式是双书名号“《 》”和单书名号“< >”,然后对于书名号的使用是这么说的:“书名、篇名、报纸名、刊物名等,用书名号标示。”这个说法,可能会引起误解,即凡是篇名都应该使用书名号。如果按照此理解,上面说的篇名加书名号的做法并不算错。但是,这显然不符合人们通常的使用习惯。所以到了2011版《标点符号用法》,其中就有了更加详细的规定,它首先给出了书名号的定义:“标号的一种,标示语段中出现的各种作品的名称。”

    这个定义非常重要,它说明只有在“语段(语言片段,如一段话或一句话等)中”出现的“书名、卷名、篇名、刊物名、报纸名、文件名等“才需要使用书名号。显然上面提到的文章在引用古人诗词时,诗词的标题独立于语段之外,所以并不需要加上书名号。同样道理,我们平时看到的报纸、杂志中文章的标题,文件的标题,只要不出现在语段中,一般也都不加书名号。

    加书名号,最重要的目的是为了表达语义。如果不加书名号,并不影响语义的表达和理解,那就不需要加。这也是现行国标《标点符号用法》规定书名号只用于“标示语段中出现的各种作品的名称”的真正原因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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