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美第一阶段贸易协定(中文版)之瑕疵

商务部网站于北京时间11610:40公布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》中英文签字文本。

 

这份协议内容甚多,信息量很大,小编大概看了下,顿感“屁股后被驴踢了一脚”。

 

当然,回归老本行,我们来聊聊文中关于标点符号用法的一处瑕疵。



这个截图的内容出现在“第三章附件一3-33”。

GB/T158342011《标点符号用法》明确指出,独立成段的引文如果只有一段,段首和段尾都用引号;不止一段时,每段开头仅用前引号,只在最后一段末尾用后引号。 
例:我曾在报纸上看到有人这样谈幸福: 
“幸福是自己喜欢什么和不喜欢什么。…… 
“幸福是自己擅长什么和不擅长什么。…… 
“幸福是在正确的时间做了正确的选择。……” 


所以,很明显,在“另,”和“我谨提议”前都应加上“前双引号”,这才符合现行的国标。在如此重要的文本中出现这种情况,是什么原因呢?不得而知。难道是语言专家认为国标值得商榷?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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